第4條 規範目的
提供辦理單位活動登錄之遵循依據及研習時數採計之規範。
第5條 活動開辦資格
僅原承辦單位,方可登錄教師研習時數。各級學校開辦資格如下:
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委託各級學校辦理。
二、高中職辦理跨校性質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國中小及幼兒園辦理跨校性質教師進修研習活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
四、各級學校自行辦理校內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之教師進修。
開辦單位應衡酌辦理場地、設備、師資、時間等規劃教師研習活動。
第6條 課程內容
研習內容應以提升學生輔導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成效為主,其他與教育課程相關或行政之研習活動為輔。
一、需提供完整之研習名稱,名稱之系列課程請依場次加以區別;課程內容大綱需簡述課程辦理目的或相關訊息。
二、依據文號需為教育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轄下教師研習時數之公文文號。
三、上課時間及地點詳細描述(須註明研習活動起迄時間及辦理地點)。
四、依研習活動性質註明班別性質。
五、研習對象以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編制內教師為主,其他教育人員為輔。
六、承辦人資訊需確實完整。
第7條 課程採計限制
辦理研習單位提出下列活動,需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同意,始得核定採計教師研習時數,反之,不得採計教師研習時數:
一、學校例行性業務(如:學年會議、教科書選購會議、學校願景計畫編寫、校慶籌備會等)。
二、學校各項行政會議(如:說明會議、討論會議、小組會議等)。
三、參加對象為學生之活動(如:週會演講、童軍露營、戶外教學、師生座談、社團成果展等)。
四、屬個人休閒性質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國際標準舞、元極舞、法輪功、理財、瑜珈、減肥、雞尾酒、插花、養生等)。
五、屬個人宗教信仰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佛經閱讀、風水、命理等研習)。
六、純粹參觀性質無實際授課之研習活動。
七、其他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選務工作說明會……等非教育業務之講習)。
第8條 課程之研習時數採計
教師研習時數採計規範原則如下:
一、研習時數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方得採計。但一節達五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進修時數以二小時計算。
二、教師進修學位(分)班之課程,一學分採計為十八小時之進修時數。
三、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茶敘之時間不予採計。
四、無故缺席者不予核發研習時數,單次研習曠課超過總時數達三分之一者,該次研習不予核發研習時數;請假者則依實際出席情形核給時數。
五、參與數位多媒體研習活動或遠距線上學習活動者,其研習時數採計則另依主辦單位或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記點規則
一、 活動取消報名:
1、 活動起始日前3日內取消者,記1點。
2、 活動起始日前1日內取消者,記2點。
3、 活動起始當日於活動開始前取消者,記3點。
二、 未出席活動:
1、 活動出席未滿課程1/2者,記2點。
2、 活動報名未出席者,記4點。
三、 規範計算方式
1、 記點計算基準,以活動迄日為依據。
2、 報名者三個月內累積記滿10點,取消活動報名資格15天,如活動起始日已逾限制報名日期,仍可接受報名。